事虽如此,但从诚信角度看,故事一里面彩票店老板、买彩人、体彩中心和法院,他们的诚信状况又怎样呢?我的观点是:彩票店老板是绝对的“既诚又信”(也即大家意识里那种理想而又崇高的诚信),因为她自始至终就认定别人的东西不能要;买彩人是“诚而不信”,因为彩票确实她买,中奖自然理应她得(这是“诚”),但事实是她已经放弃,并且尚未付购票款,按法理就不再是她的彩票,而最终向法院起诉又得利的却是她(这是她的“不信”);体彩中心则是“信而不诚”,因为体彩中心要的是证据(这证据就是“信”)而不看事件的真相(这就是诚);法院维护了公道,既走了法律程序又尊重了事件真相,属于诚信。
假如事件不是如此,而是彩票店老板将彩票据为己有,法院也和体彩中心一个观点,也就是说,彩票店老板和法院都不诚信,只按法律而论(这里指信),最终肯定不是这个结果?也可以肯定买彩人就没这么幸运。
再看故事二:罗女士之所以没报警就是出于30年交情的情面(“诚”的最原始体现)而没想报警(“信”的行为表现),可事实结果是周为了逃避这笔欠款(不顾朋友的诚)而意外报警(只想以信来保护自己),这里的问题出就出在“信”保护不了“诚”,所以才造成罗女士丢钱又伤心、周某有家不能回的恶果。
正因为没有“诚信学”指导,我们遭受这种“诚而不信”带来的伤害还少吗?!更可悲的是还有很多人对此不以为然,只有有朝一日落到自己头上才知道“不诚是有报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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