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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项亚健康中医调理技术推广示范单位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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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头 管理员  •  2013-1-14 13:35

摘要: 百项亚健康中医调理技术推广示范单位 管理办法 中和亚健康服务中心 中华中医药学会亚健康分会 2011年11月18日    为了促进中医药预防保健体系建设,进一步提高中医药养生保健技术在亚健康调理上的应用,推广 ...

 

百项亚健康中医调理技术推广示范单位

 

管理办法

 

中和亚健康服务中心

中华中医药学会亚健康分会

 

20111118

  

   为了促进中医药预防保健体系建设,进一步提高中医药养生保健技术在亚健康调理上的应用,推广有效的亚健康调理技术和产品,提高社会上保健养生机构的服务水平,促进中医药养生保健技术的普及程度,推动中医药产业的发展和壮大。根据《亚健康管理中医药服务工作规范》和中华中医药学会中和亚健康服务中心的有关规定,在全国养生保健服务机构中建设首批600家“百项亚健康中医调理技术推广示范单位”(以下简称“示范单位”),特制定本办法。

 

一、“示范单位”的任务

主要任务是:

1、从历年中华中医药学会、中和亚健康服务中心已经评选的“百项亚健康中医调理技术”中筛选适合本单位推广的亚健康中医调理技术,并开展相关的服务工作;

2、积极向本单位覆盖区域内的其他单位推荐已经筛选的“百项亚健康中医调理技术”,积极推广亚健康中医调理技术;

3、联合举办或承办有关的“百项亚健康中医调理技术”学术会议及亚健康科普讲座等活动;

4、承担中心培训部开展的人才培训、咨询报名等相关工作。面向本区域内,做好亚健康专业的人才培训等相关工作;

5、承担中心承接的世界卫生组织课题“制定中医药干预亚健康人群的标准和评估方法”等相关工作;

6、推荐由中华中医药学会每年进行评选的“亚健康事业百名杰出先进个人”候选人等工作;

7、推荐符合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机关服务局主办的《国医年鉴》相关栏目的材料征集工作;

8、有资格推荐符合参加世界中医药学会亚健康分会条件的人员申请入会。

二、“示范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1、经所在地工商行政部门正式批准成立的预防保健养生机构(亚健康调理、中医美容、养生保健、健康管理等单位);

2、经营面积不得少于300平方;

3、最少拥有一名中医药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学历专业人员或拥有二名以上获取了亚健康专业资格证书的从业人员。

4、经营存续3年以上,并且无社会不良影响。

5、具有不少于一台(或一套)的亚健康检测或调理设备。

三、“示范单位”申报程序和审定权限

  ㈠ 申报程序:填写《百项亚健康中医调理技术推广示范单位申报表(附件一)》一式三份,由中心组织专家评审组对报送材料进行审核,对其软硬件设施等进行现场评估后予以确认。

㈡ 审定权限:由中和亚健康服务中心负责审核考察、认定和公布。

㈢ 授牌有效期:二年。

  四、“推广示范单位”的管理

机构设立

在中和亚健康服务中心设立“百项亚健康中医调理技术推广办公室”负责具体日常工作,办公室设主任1人, 实行办公室主任责任制。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中心的权利和义务

(1) 负责指导“示范单位”的申报工作;

(2)负责指导“示范单位”的技术推广、技术培训、科普活动等业务工作;

(3)负责制定“示范单位”管理办法,并加强领导和监督;

(4) 支持、协助“示范单位”做好“百项亚健康中医调理技术”推广服务的相关工作;

5)负责支持、协助“示范单位”对“百项亚健康中医调理技术”专业推广人才的培训;

6)负责“示范单位”开展“百项亚健康中医调理技术”的技术更新与调换的相关工作;

7)负责中心每年举办的“百项亚健康中医调理技术”交流学术论坛会议;

8)负责中心承担的国家级及世界级亚健康研究课题的开展工作,并布置相关任务给“示范单位”实施;

9)负责在“示范单位”落实亚健康专业人才培训系列咨询、报名、培训等相关工作;

10)负责全国“示范单位”的区域分布与协调工作;

11)负责全国“示范单位”的考评及奖励;

12)负责中华中医药学会亚健康分会及世界中医药学会联合会亚健康专业委员会专家推荐工作,旨在对“示范单位”专业指导,科普活动支持等;

13)负责中心主办的《中医药与亚健康》杂志对“示范单位”的投放工作。

2、“示范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1) 负责本区域内 “百项亚健康中医调理技术”技术推广、科普宣传等相关工作;

(2)负责提供可以从事“百项亚健康中医调理技术” 的推广和技术服务的专业人员;

(3)严格执行“百项亚健康中医调理技术”管理办法;

(4)负责中和亚健康服务中心交办的相关任务;

(5) 负责提供一名专职工作人员,衔接日常工作;

6)“示范单位”必须开展并推广不少于五项亚健康中医调理技术。其中三项必须是中心重点推荐项目里面的任意项,其他技术从中心推荐项目选择(重点推荐项目和推荐项目见附录一)。每年必须在原有基础上,开展两项新的百项技术的推广工作。

7)接受中心或者亚健康分会的委员对“示范单位”的巡视工作;

8)每年必须积极参加中心举办的“百项亚健康中医调理技术”学术交流论坛;

9)严格按照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以及学会颁布的中医养生保健技术操作规范、亚健康服务规范来开展相关亚健康服务工作;

10)积极在本区域内开展亚健康系列培训的人才咨询、报名工作;

11)不得借“示范单位”名义开展与“百项亚健康中医调理技术”推广工作以外的相关活动,否则造成的任何影响,由申请单位负责,与中心无关;

12)负责推荐由中华中医药学会每年进行评选的年度“亚健康事业百名杰出先进个人奖”候选人等工作;

13)负责推荐符合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机关服务局主办的《国医年鉴》相关栏目的材料收集工作;

14)有资格推荐符合参加中华中医药学会亚健康分会会员或世界中医药学会联合会亚健康专业委员会会员条件的专业人员申请入会;

15)有资格申报中和亚健康服务中心和中华中医药学会亚健康分会联合评定的亚健康专业调理星级单位。

㈢“示范单位“的考评及奖励

1、“示范单位”承担“百项亚健康中医调理技术”推广工作,有三个月的合作推广考察期,“示范单位”如果三个月以内,未能进行其中任一项技术的推广工作,则中心取消“示范单位”资格;

2、中心每年以省级为单位对“示范单位”进行考评,依照推广的技术数量进行排名考评,考评方法以一级城市和二级城市人口、经济等为参考基础。评选为省级前三名者,中心授予“推广示范单位”荣誉证书,在中心网站给予公布,并且根据相关的业绩给予返还相关的技术奖励,如果考评为省级后二名者,则中心根据工作情况取消“示范单位”的资格。

  五、“示范单位”的审核

  1、凡经批准的“示范单位”都严格执行年审制。未通过年审的“示范单位”,取消示范单位资格;

2. 中心将定期对认定的“示范单位”开展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对不按规定开展工作、服务目标不明确、服务工作管理混乱、服务质量低劣、借名义乱宣传、乱收费的,取消其“示范单位”资格。

   六、“示范单位”颁布以及实施

   1、“示范单位”的管理办法最终解释权归中和亚健康服务中心百项亚健康中医调理技术推广办公室;

2、“示范单位”的管理办法从20111118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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